关于对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党建工作

 

  元,计提公司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的设备资产减值损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立志、总经理许松青、董事会秘书程、首席财务官王丽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立志、许松青、程、王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