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1.产权划入市国资委。主要是市直单位管理的一般竞争性企业。涉及市委办公室、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团市委等12个部门所属30户一级企业(不包括目前出资人为国资委的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2.产权暂不划转。(1)实质性视同一级管理企业。涉及市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驻北京办事处所属4户企业(含市国资委所属市泰山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出资人暂不变更,出资人权利划转市国资委,待条件成熟时,再将产权划转市国资委,彻底理顺相关企业产权管理关系,压缩管理层级。
(2)文化类企业。涉及市广播电视台、泰安日报社所属5户企业。这类企业属于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暂时维持现状,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另行研究。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涉及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泰安日报社、泰山索道运营中心6户企业。待企业完成转企改制后进行产权划转。
3.产权不再划转。主要是已启动改制破产程序、不适宜再划转产权的企业。涉及市行办、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所属7户企业,产权不再划转,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加快企业改制进程,争取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市属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本方案直接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1.市国资委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适用于与市场经济融合较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基础,资产规模较大,适合在市场规则指导下改革发展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出资人对重大事项和资产的管理。市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干部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市国资委履行基础管理职责。主要涉及特殊领域的国有文化类企业,市国资委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履行国有产权登记、报表统计等基础管理职责,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动态监控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有关市直单位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履行其他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市国资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涉及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市高铁新区建设发展中心)、市财政局管理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权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市高铁新区建设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一)列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工商、税务、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
(二)对市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接着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三)推进市属企业统一监督管理过程中所需费用,市财政通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列支,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发生额测算并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确定。
(一)动员部署。2018年8月,召开动员会议,对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调研核实。2018年9月底前,组织力量对市直单位所属公司进行深入调研,进一步核实企业有关资产、人员、经营等情况,必要时开展尽职调查。
(三)实施划转。2018年10月底前,各市直单位要将所属企业整体移交市国资委或相关市属一级企业,办理企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关系等移交手续。集中统一监管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划转手续,依据本方案办理,划转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
(四)推进改革重组。2018年12月底前,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对企业核实与尽职调查情况,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分类推进改革重组。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具备一定行业拉动能力的市属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同类或性质相近的市属企业,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或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市属一级企业,由市属一级公司进行重组整合或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本运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力推进,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全面达成目标。市里成立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做好划转移交,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加强对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有关市直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市国资委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持续不断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督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有关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可以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原市直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属企业产权划转前,市直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按现行职责办理。
(三)确保平稳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有关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推进,严格执行公开进场交易制度,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安全生产不松。对部分企业存在的与市直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市直单位要根据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管理单位解决。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本方案印发后,市直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范围的别的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3.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市高铁新区建设发展中心)所属企业(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