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是经由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重要骨干企业。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棉、油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棉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企业成立于2000年,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元,注册资本470亿元。总部在北京,全国设立24个分公司、10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控股公司,人员、机构和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是中储粮集团公司在云南省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06年5月,负责云南辖区国家政策性粮油的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在全省共管辖10个直属企业。
本次招聘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辖区直属企业岗位,招聘计划12人,岗位主要为机电维修、粮油质量检验、仓储保管、财务资产、综合行政和党建群工岗位,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具体招聘岗位及岗位资格要求等详见《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24年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和公司发展模式。
3.具有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专业相关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及团队协作精神。
5.本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直系亲属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1.报名时间:2024年5月1日9:00—2024年5月10日17:00截止,逾期不再受理任何报名。
2.报名方式。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来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云南考试招聘网(),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不接受委托或其他方式报名。
3.资格初审。报名资格初审采用电脑自动审核的方式来进行,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即为通过资格初审。必要时可通过人工审核方式进行。
(1)考生对自己提供的报名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2)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人员,其报名信息不得修改,请报考人员在提交审核前认线)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下载时间:2024年5月13日9:00—5月17日8:30。报名成功且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报考人员,自行登录云南考试招聘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及后续各招聘录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资格审核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和报考条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确保通讯畅通。
1.方式和内容: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来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政治素质、职业能力、专业相关知识、业务能力等综合素养。不指定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5比例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均要进行职业性格测评,如进入面试实际人数不足,按实际人数进行测评。测评时间及有关要求将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应聘人员。未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人员不再通知。
1.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及半结构化方式来进行,主要测试面试人员应具备的岗位基本素质和实际在做的工作能力。
3.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60%。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考试结束后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同一个岗位出现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自行前往公立三甲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时,有回避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名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责。
由中储粮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考察,考察阶段出现考生放弃或不合格情形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取消其拟聘用资格。
按考试综合成绩及岗位契合度确定拟录用人员。对拟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中储粮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拟聘用对象在体检、资格审核、公示等任一环节发现不合乎条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聘用。
(三) 根据岗位需要及报名情况等因素,中储粮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权调整或取消招聘工作。
(四)报考人员一定确保报名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因未如实填写报考信息、伪造报考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报考人员一定严格遵守公告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或个人问题导致报考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对违反聘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